說短不短;說長不長,就這麼剛好是第三次在北車捷運站與人擦撞,事隔約二個月員警找上我,因為這位女士堅持說我旋風腿踢她,要告傷害,而且還造成她心理傷害,有驗傷單為證,不過驗傷單上寫:小腿疼痛?


對!小腿疼痛就要告我,第一次調解委員會時,委員說這個很輕微,結果對方突然指著我說「她這麼瘦踢我,我怎麼可能受傷!」但是進偵查庭時檢察官詢問,她又矢口否認,說她沒講,然後堅持求償100萬元⋯ 破局!

      

整個過程令人相當不舒服,無論是檢察官還是調解委員,都語帶恐嚇說『對方有驗傷 ,我不和解就一定被判刑抓關,至少判2個月,易科罰金就要6萬而且會留下案底,最好是可以和解,也不用一直跑法院。

    

但這位小姐非常得意的說,她很多訴訟,譬如不久前走在路上被人家打,在電梯裡被人襲胸等等,然後還說『妳打扮得漂漂亮亮還交男朋友,怎麼可能沒錢?!』


許多網友看到此情況也寫道:「妳打了一整套的拳嗎?」、「為什麼對方腿會受傷?」、「現在經濟不好,這種想合法搶劫的人越來越多了」、「隨便驗傷就可以當証據? 那跨年捷運人擠人不就全身是傷」、「捷運都可以調監視器找到你,沒辦法用監視器的畫面證明你的清白嗎?」、「調解委員、檢察官會這樣說不意外,當場和解的話調解委員有業績,檢察官不用有後面程序!」、「這種一看就是慣犯,為什麼警察那邊不處理呢?還搞調解庭?建議樓主去看身心科,要告一起告,告她誣告!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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